2005年8月1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辽宁:高危企业最低赔偿金额为10万元
叶青 张宝华

  据新华社 8月8日,辽宁省保监局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式出台《辽宁省高危行业企业投保责任险指导意见》,以推广“补充工伤保险”为主,向高危企业推广责任险,最低赔偿金额为10万元。
    据了解,辽宁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向非煤矿矿山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推广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在内的众多责任保险,并在这些企业中建立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责任保险共担事故风险的控制制度。其中,“补充工伤保险”将提高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